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補貼資金歸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14年12月29日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
風險補償金首期規模為60億元,由市財政、濱海新區財政和其他區縣財政籌集,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管理。風險補償金補償范圍為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銷額的50%
引自(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三個文件的通知)(津政辦(2014)101號)
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等文件精神,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為保障風險補償金高效、規范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中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合作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重點支持合作金融機構向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
微企業貸款的單筆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億元。
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中小微企業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
第四條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市金融局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興農貸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機構原則以當年貸款增速較上年貸款增速提升2個百分點以上等為開展合作的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市金融局根據各金融機構上年貸款增速和貸款余額等,在合作協議中確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全市中小微企業平均不良貸款率的合作金融機構提示風險;對不良貸款率超過5%的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暫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五條風險補償金首期規模為60億元,由市財政、濱海新區財政和其他區縣財政籌集,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管理。風險補償金補償范圍為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銷額的50%。風險補償金具體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補貼資金歸集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合作協議與貸款
第六條市金融局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合作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服務效率高,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產品。
(二)合作金融機構總部對我市行政區域單獨增加信貸規模,并確保在每季度初按計劃落實到位,承諾在我市行政區域當年貸款增速達到合作協議約定的水平。
第七條中小微企業應主動與銀行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加強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合作金融機構應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貸款風險。
合作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后,通過天津市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貸款備案系統向市金融局進行備案。
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合作金融機構發放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具體貸款事項。
第八條對于銀行業合作金融機構每月達到合作協議約定貸款條件的,按照其每月新增貸款余額,由市金融局委托市財政局配比2%的風險補償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機構,該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收入歸入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三章貸款損失補償與監管
第九條合作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時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就五級分類下調等事項向市金融局提交貸款質量報告。
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財金〔2013〕146號)有關規定,按法定程序核銷不良貸款。按照核銷不良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并提交相關法定核銷憑據。
第十條市金融局委托天津津融投資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融集團)對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書,報市金融局復審并經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按照核準的額度將風險補償金撥付到津融集團專用賬戶,津融集團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補償金支付后,津融集團提交核銷方案,經審定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核銷。
第十一條津融集團和合作金融機構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償的權利,并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后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清收所得按照雙方實際損失承擔比例返還風險補償金專戶。
第十二條合作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已存入的風險補償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機構資格,3年內禁止其申請補助資金及其他政策性資金。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永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成立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保監局和市審計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職責: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確定全市貸款增速年度目標任務;批準風險補償和不良貸款核銷事項;協調合作金融機構總部及其他有關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金融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保監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辦公室日常機構設在市金融局。
市金融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和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復審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并報領導小組批準;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歸集風險補償金,管理風險補償資金池,向合作金融機構配比存入風險補償金存款,委托津融集團支付風險補償金,核銷風險補償金損失。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規范引導商業銀行、租賃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相關工作,為合作金融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增加信貸規模提供幫助,并督促考核其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貸款增速。
市公安、司法部門負責依法保護風險補償貸款的債權,依法打擊騙貸、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配合追償和處置風險補償貸款形成的不良資產,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市審計局負責風險補償金使用的審計。
津融集團作為領導小組辦公室授權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向合作金融機構代理支付風險補償金,代持與支付的風險補償金相對應的不良貸款債權,按照債權比例將清收所得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津融集團應成立專門團隊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工作組,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貸款協調工作,解決銀企對接有關問題,管理本區縣的風險補償金,落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合作金融機構成立由行長(總裁、總經理)任組長的工作組,
積極向總部申請中小微企業專項信貸規模,確保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貸款增速,協調配合全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天津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天津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貼資金),以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作為資金來源。為保障風險補貼資金高效、規范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微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是指以借款人為投保人,保險公司為承保人,貸款銀行為被保險人,當借款人因非故意原因不能償還貸款時,由承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業務。
小微企業貸款是指被保險人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被保險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發放的單筆貸款額度,設定為100萬元(含)及以下、1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含)。小微企業貸款僅限于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于個人消費、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置換銀行已有貸款等。
第四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扶持、風險共擔、保本微利的原則。承保人與被保險人開辦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及其信貸業務,應分別向天津保監局、天津銀監局和市金融局報告。
第五條當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5%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30%時,市金融局應向承保人和貸款銀行提示風險。當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7%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60%時,市金融局、承保人和貸款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或停止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及其信貸業務。
第二章合作協議與貸款保證保險
第六條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業務范圍、合作期限、客戶準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理賠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合作協議應分別報送天津銀監局和天津保監局備案。
借款人為獲得小微企業貸款,須與貸款銀行、承保人分別簽訂貸款合同、保險合同。承保人對貸款本金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第七條貸款銀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管理辦法開展貸前審核、貸后跟蹤和逾期追繳;承保人應與貸款銀行互動,做好保前調查、保后管控,協助建立信用管控體系,共同把控經營風險。
第八條承保人應提供經保險監管機構備案的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產品。承保人應采取社會已有的評級結果和銀行內部的評級成果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根據信用評級、申請貸款額度區間等不同因素,將貸款主體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與貸款的期限結構聯系掛鉤,實行差異化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一般為2%至3%。
承保人承保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后,應通過天津市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貸款備案系統向市金融局進行備案。
第九條企業貸款到期未能正常結清授信的,由貸款銀行進行清收。形成不良貸款6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并被認定為呆壞賬的,貸款銀行可向承保人索賠。承保人在收到貸款銀行索賠要求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理賠。
第十條貸款銀行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貸款銀行應根據授信盡職要求,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到貸后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全程嚴格把好貸款授信的質量關口,重點確保客戶信息真實性及資金用途合理性,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因為已投保保證保險而降低貸款發放標準,放松貸款質量與風險的管控。
第三章風險補貼資金申請和合規監管
第十一條承保人每季度對貸款保證保險進行業務核算,就實際賠付率小于100%(含)的貸款本金損失,由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擔。對實際賠付率大于100%小于150%(含)的貸款本金損失,向市財政局提出50%的補貼申請;對實際賠付率超過150%的貸款本金損失,向市財政局提出全額補貼申請。
承保人應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向市財政局書面提出上一季度補貼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市財政局應及時對補貼申請進行審核,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風險補貼條件的承保人撥付風險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貸款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騙取保險賠款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賠款,取消其合作資格,3年內禁止其享受市級財政及相關稅收優惠。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永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保險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風險補貼資金,取消其合作資格,3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招標項目,由天津保監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風險補貼資金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參照《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四章規定執行,各有關部門具體工作職責按本辦法執行。
風險補貼資金具體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貸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貸款本金損失補償,不適用《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試行第二年,貸款銀行與承保人之間的風險分攤比例和方式,可根據各銀行和承保人的風險管理質量和貸款損失實際情況,進行差異化調整。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補貼資金歸集管理辦法
根據《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設立天津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和天津市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資金(以下統稱風險補償金)。為做好風險補償金的歸集、撥付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規模和籌資渠道
風險補償金首期歸集60億元。包括:
市人民政府20億元。其中動用財政結余資金10億元;3年集中市有關部門專項資金10億元,即每年集中3.3億元,其中市發展改革委0.4億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1.2億元、市商務委1億元、市中小企業局0.5億元、市財政局0.2億元。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20億元。其中濱海新區本級5億元,市開發區5億元,保稅區、濱海高新區各3億元,東疆保稅港區、中新天津生態城、中心商務區、臨港經濟區各1億元。
其他15個區縣人民政府共20億元。其中市內六區各1億元,環城四區和武清區各2億元,寶坻區、薊縣、寧河縣、靜海縣各1億元。
二、風險補償和風險分擔
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和小微企業保證保險貸款本金損失應由政府分擔的部分,按照稅收征管地原則分擔。其中稅收歸屬濱海新區的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由濱海新區和銀行按照50︰50的比例分擔;稅收歸屬其他15個區縣的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由市、區縣和銀行按25︰25︰50的比例分擔。具體資金撥付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資金管理和年度結算
風險補償金按照“統一歸集、權屬不變,統一調度、年度結算”的原則管理。
統一歸集、權屬不變。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歸集資金,納入市財政局統一賬戶管理,資金歸屬不變,單獨記賬核算。市金融局與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市財政局按照各金融機構承諾的新增貸款規模,按比例分配風險補償金存款額度。
統一調度、年度結算。平時作為財政協議存款,發生風險后據實列支。市財政局、市金融局與合作金融機構辦理年終結算,確認風險補償金實際核銷額。市財政局與區縣財政局據實辦理年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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