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幫助更多大學生創業,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落實創業幫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號)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前2年的在校生和畢業后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本辦法所稱“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以下簡稱“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以大學生初次創業為孵化對象,以培育大學生創業主體為目標,以政策扶持和創業服務為手段,促進更多大學生實現創業的孵化載體。
第三條 建立創業孵化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場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務團隊;
(二)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吸納大學生初次創業者30戶以上,帶動就業100人以上。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的經辦程序:
(一)普通高等院校、市屬社會團體所辦創業孵化基地,向市人力社保部門申報。
(二)其他單位所辦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核實后,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準。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管理服務團隊合法資質;
(二)使用孵化場所的有效憑證;
(三)初次創業大學生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入駐協議;
(四)《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入駐初次創業大學生名冊》及《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招用人員花名冊》;
(五)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復印件(津社保登字4號)。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對吸納初次創業大學生30戶以上,帶動就業100人以上的,給予50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吸納45戶以上,帶動就業150人以上的,給予75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吸納50戶以上,帶動就業200人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二)享受扶持政策1年以上,新吸納初次創業大學生戶數、新增帶動就業人數達到上述條件的,仍可再次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初次創業是指大學生創業者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年度內(跨年度的可延長3個月)入駐創業孵化基地。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入駐初次創業大學生名冊
2.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園)招用人員花名冊